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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年前痛失爱子十年后起诉已晚

2000-09-14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陈君 通讯员 邢丽华 李力 我有话说

10年前丧失爱子的李某日前接到丰台法院的判决书时泪流满面,因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,李某没能要回孩子的死亡赔偿费、自己的“养老费”及精神损失费。

事情发生在1989年5月9日,北京铁路某工厂正在对职工宿舍楼进行加固施工,施工中在楼区内挖出一个树墩,并把它放在楼区内,当日下午5点多,李某7岁的儿子在院内与小伙伴玩捉迷藏时碰倒那树墩,并在瞬间被砸死。儿子的突然死亡令李某夫妇悲痛欲绝,身体每况愈下。厂工会对李家的不幸发放了一定费用,予以安抚,但李某当时并未想到要把此事诉诸法律。事过10年,今年3月,工厂要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,李某懵了,他多次与厂方协商无望后,向法院提起了诉讼。李在法庭上说:当时公安局认定是被告的责任造成的,厂里当时对我说,没有能力赔偿我,但可以养我一辈子,直到今年3月,厂里与我解除合同我才明白,厂里既没有对孩子的死负赔偿责任,也不想养我一辈子,我要求厂里赔偿孩子的死亡费10万元、今后这些年我减少的收入12万元、精神损失10万元。

工厂辩称,李某之子被砸死后,无任何职能部门做出责任认定,我们也没有承诺养他一辈子,从事发至今已10年有余,李从未找过我们解决此事,我们认为已超过诉讼时效,故不同意其诉讼要求。

法院认为,公民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,故对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李知道法律是无法逾越的,一审过后他没再上诉。

没能给早逝儿子讨到一个释怀的说法,李深感内疚和冤枉。法官指出,李的故事给人们一个警示: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,法律会以它的公正及时维护你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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